解析:
在开展证据搜集工作方面,有八个主要环节,即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组织召开各类会议以进行深度交流,检验及勘查实际发生事件的场所,定期寄送以及接收相关信函,向第三方机构寻求权威性的证据支持,对证人证言进行有效固定,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搜索,以及采取公证措施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在执行这些步骤的过程中,除了需要遵守“积极主动、及时处理、保持客观、全面覆盖、深入挖掘、细致入微、严格保守秘密”等基本原则之外,还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搜集与固定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其次,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务必明确所要证明的具体对象;
最后,在证据的保存和强化方面也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