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施工单位存在下述任一不当行为者,将被勒令纠正,并面临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之间的罚款处罚;
倘若因此而给相关方带来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失,其还需依法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
(一)在未经竣工验收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二)对未能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未经修正即行交付使用;
以及(三)对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却伪装成合格工程予以交付验收。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