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征用土地方面的补偿原则为:
旱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5.3万元;
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为9万元;
而菜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则高达15万元。
2、对于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为13.8万元。
而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为13.6万元。
3、对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被利用的土地,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额度为2.1万元。
至于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楼房的每平方米补偿额度为3300元;
捣制砖砼结构房屋的每平方米补偿额度为2800元;
砖瓦房的每平方米补偿额度为2400元;
平房的每平方米补偿额度为19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