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地役权的持续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然而,其总年限必须严格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他用益物权的有效期限。
在土地的所有权人享受已经形成的地役权或者背负地役权的前提下,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时,这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应该同等地享有或者背负相应的地役权。
二、关于地役权的效力:
首先,地役权的设立应从地役权合约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
其次,如果土地上已经存在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等各类权益,除非得到这些用益物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土地的所有权人无权再设立新的地役权。
最后,地役权不能独立进行转让。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将随之一并转让,除非在相关的合约中有特别规定。
三、关于地役权的获取途径:
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合法的法律行为来获得。
这其中又包含了两种具体情况:
一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设定地役权;
二是通过单方行为,例如通过遗嘱的形式来设定地役权。
第二种方式则是非法律行为的原因导致的地役权获取。
这其中包括了两种可能的情况:
一是由于时效的原因而获得,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那些仍然在持续并且表现出来的地役权;
二是通过继承的方式来获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