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何辨析其差异之处
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的雇佣模式,因其所导致的劳动关系异于传统典型劳动关系,而被归类为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之列。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定界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人们主要依赖于其若干形式特质来进行辨识衡量。
由于确认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工主体的身份优势,因而他们理应承担起用人单位对待劳动者的相关义务,包括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建立起直接的劳动关系。
然而,相较于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的运作流程中,劳动关系实际上存在于实际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人事代理方仅提供代理服务,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