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患有抑郁症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违反该项规定,便构成违法行为。
若劳动者患有抑郁症,但工作能力并未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则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因抑郁症而无法继续胜任工作,则在结束医疗期后,即使仍然无法恢复工作能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亦合法,但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