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劳动关系缺乏明晰性。
在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用人单位并未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导致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与工作岗位被割裂为两个不同的单位所拥有。
其次,工资支付机制存在不透明之处。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与工作岗位分属于两家单位,因此部分劳务型企业以及用人单位可能会任意地扣除工资,未能按照约定每月发放工资,或者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结算加班工资等现象,使得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