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撤诉事宜,原告方只需自行提出即可。
撤诉作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全权由原告自主决定是否提出申请。
起诉乃原告行使诉讼行为的一种方式,因此,撤诉亦应当是原告自身的权利行为。
对于被告而言,除了能够发起反诉之外,原则上不能够主动提出撤诉请求。
若原告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之人,则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
然而,诉讼代理人在申请撤诉之时,必须经过原告的特别授权。
由于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故而撤诉必须完全基于原告的自愿意愿。
以下是撤诉的详细流程:
首先,在案件审理之前,申请人需按照相关程序提交撤诉申请书,如若在立案庭决定立案之前,申请人希望撤诉,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经过工作人员严格审核之后,方可撤销该申请;
其次,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申请人需按照程序提交撤诉申请书并经审查立案后,如若在仲裁庭尚未作出裁决之前,申请人希望撤诉,应当向仲裁庭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待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核同意并制作仲裁决定书后,再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仲裁决定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再次,在受理案件之后,如发现不应予以受理的情况,除按规定应当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之日起五日内,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最后,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的,仲裁庭有权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如欲就同一事项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