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浙江省相关法律规定,第一胎产妇享有158天的产假福利,而对于第二胎和第三胎的母亲而言,她们分别可以享受到188天的产假。
同时,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也规定了女性劳动者在生育过程中应享有的98天产假权益。
此外,根据当地政府对女性职工的关怀和照顾,如果女方在享受正常的国家规定产假后,其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将额外获得60天的延长产假待遇,而对于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的母亲,则可分别享受到90天的延长产假。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有的产假时间均以自然天数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