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精确计算方式详细叙述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比例应安排的残疾人数等于上年度用人单位全体在职员工人数与1.5%的积;
其次,需要上交的费用即为前述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与上一年用人单位实际上已经安排的残疾人数之差,再乘以上一年用人单位全职员工的年平均工资;
最后,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则是前述应缴纳金额减去相应的减免金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设立旨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未能按照规定比例雇佣残疾人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公立或私立学校以及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等,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这笔资金。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