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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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前者体现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称呼。很能明确的表示案件的进行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犯罪的话,就不会变成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诉的人,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而被告人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审判阶段。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虽然是对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但是却有着重要的程序和实质意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不仅表明了各自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而且互相间还有独立的意义,即“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发展变为“被告人”。有些案件在经过侦察和审查起诉,最终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则“犯罪嫌疑人”不会变成“被告人”,诉讼将会终止。

3、不仅在程序意义上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也有区别。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权利:

(1)委托辩护人

(2)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聋、哑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等程序

(4)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5)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6)有权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

(7)有权提出申诉

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

(1)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证据质证

(2)参加法庭辩论

(3)向法庭做最后陈述

(4)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5)提起上诉

(6)提出申诉。

二、刑事案件中的哪些人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整理出的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别,从这两个法律术语的区分也能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专业性以及严谨性。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还有需要了解的地方,建议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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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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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常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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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是,犯罪嫌疑人只存在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但是被告人只存在公诉案件并且是在审判阶段。在整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一定会成为被告人,如果不成为被告人,那么案件诉讼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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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以讲述一下吗
[律师回复]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残疾等原因自行辩护存在困难,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还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特别严重的犯罪,但也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为了使案件当事人在经济困难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处理法律事务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是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增加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并明确指定辩护的律师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从而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方面,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此外,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及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和实施程序作了规定。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总结实践经验并结合《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考虑到《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条件,并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且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统一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管理,由人民法院认定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及指定具体的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一定的困难,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来完成指定辩护的,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修改为本人及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援助”,是由国家、社会来承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的帮助,当他们需要辩护人,而由于种种原因未委托辩护人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则无偿地为其提供律师的帮助。对于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都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款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款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律师,或者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无人替他担任辩护人等,因此未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权利不应因其贫困而被放弃。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托辩护人而自动放弃这一权利的,不属于本款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2)本款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本人及其近亲属”。这里所规定的“本人”,是指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近亲属”,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指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本款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机构是法律援助机构,即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根据本款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本款的规定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用于自诉案件。其中“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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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有什么区别?
整个刑事案件的过程可以说是很繁复的,当然从立案侦查到最终作出判刑处罚,这个过程也比较长。其中有些阶段将实施了犯罪的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但有些时候却称之为被告人。虽然这都是指同一个人,但不同时候的称谓不同。就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其实也有不一样的地方,那么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有什么区别?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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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以讲述一下吗
[律师回复] 第三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死刑是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我国历来主张对适用死刑要慎重,因为人死不能复生,判决一旦生效执行,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挽回。无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罚,会在很长时间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证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这是对重刑犯的辩护权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立足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的原则。这里所规定的可能被判处死刑,既包括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得出的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不是定论。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立即依照本款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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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有全告诉犯罪嫌疑人罚款金额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由依法判决。
罚金的数额: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上述刑法关于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表明,有的十分抽象,毫无标准可行,有的虽然确定了判处罚金数额的一定标准,但都有一定的幅度和弹性,这就使审判实践对罚金数额的判处具有较大的难度,但只要认真地掌握刑法典第52条所确定的判处罚金的根据,以及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还是可以做到恰当地确定具体案件的罚金数额的。
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包含供述和辩解两种情况,其中供述又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而辩解不仅包括无罪辩解,也包括主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申辩,表现为否认、反驳、申辩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r《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r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r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第五十四条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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