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于个人因素而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房产,实属违约之举,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依据国家法规相关规定,对于尚未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商品住宅销售合同,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照以下标准进行估算:
若发生逾期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况,其金额应为未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参考国内人民银行所规定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准则进行计算;
如涉及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状况,其金额则可依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政府部门公开发布或者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的同区域内同类型房屋租金水平来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