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阁楼的所有权问题,与其是否持有阁楼房产证具有密切关联性。
现今的住房建筑中,阁楼可分为两种类别,其中一类已经被纳入了整体房屋建筑面积之内,并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完备的登记备案,此类阁楼的所有权归属于上层业主;
而另一类则尚未被列入建筑面积之中,同时也未能向业主发放房产证,在此情况下,阁楼的所有权依然坚定地属于开发商。
假设日后阁楼需要进行产权变更操作,那么该大厦的顶层业主极有可能会面临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