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如何有效预防假冒商标现象,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持续地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广大民众对于商标品牌价值的认识与理解,从而为预防假冒商标犯罪的发生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执法单位应紧密协作并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努力汇聚合力共同开展整治行动。
在此过程之中,除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外,还需坚定不移地惩处那些涉嫌假冒商标的不法之徒。
再次,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印刷包装业、广告产业以及标牌制造业等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尤其关注其中的个体工商户及承包经营性质的企业,力求从根本源头制止、打击并清理取缔非法印刷、伪造注册商标及其标识的违法行为。
最后,商标权所有者,尤其是享有盛誉的驰名商标所有者,应当更加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和加强,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