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完成房屋交付,这被认定为开发商违反了其应尽的合约义务,而此种行为已构成了违约行为。
尽管开发商可能已经发出了通知以解释逾期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规避自身的违约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他们应当严格遵守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条款,保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购买方交付房屋,这是他们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当开发商无法按照预定的时间如期交房时,购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延期交房的具体原因和相关因素,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首先,若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经过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同时提供了合理的延期理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买方无需立即解除购房合同。
尽管这种情况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项所致,但只要购买方认为这种情况在其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例如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工程暂停一段时间后已重新启动施工等,购买方就可以选择继续等待,并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其次,若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且未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一直试图逃避责任,那么购买方可以考虑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后,若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房屋交付,那么购买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