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拆迁补偿款项主要来自于对家庭成员数量的补偿,或部分资金的发放是为了表彰家庭成员对于拆迁工作的积极参与和配合,甚至在最终的迁安置房屋分配中也考虑到了家庭成员的存在因素,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了相应的补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所获得的补偿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配偶有权分享其中的一部分权益。
然而,对于那些在婚前便已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房屋,其所有权原则上仍属于原房屋所有者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