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生育检查的相关规定:
此项措施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女性同事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所述:
自孕期初始阶段直至第六个月期间,每位女性同事每月均可享有一日的休息日,以此用于妊娠状况的确诊与健康培训等活动的安排;
而从怀孕中期的第六至第七个月开始,每位女性同事每月则可享有一日的额外休息日;
当进入孕晚期的第八个月时,每位女性同事每月将有资格享受到两天的额外休息日;
至于怀孕九个月及以上的女性同事,她们每月将有四天的额外休息日,然而其中的两天已经包含在预产假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