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居住权之设定方式,往往采取签订合同协议之形式来进行。
同时,对于拥有房产所有权之人而言,可通过订立遗嘱的途径,为居住者预留居住权。
我国大陆地区的物权立法制度中存在着“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而在居住权的设立方面,我们选择了采用“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
不动产登记薄乃是确定居住权归属的根本性依据。
所谓居住权设立登记,即是将有关设立居住权的事项依法记录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一种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