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商品房买卖中卖方未能按时交房达一年之久,且在买方催告之后的合理期限(即三个月)内仍旧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则买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解除该份合同,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事项另有明确约定。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付是卖方应尽的基本义务,而卖方未能如期履行这一义务,无疑违反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若经过买方催告后在三个月内卖方仍然未能履行交付义务,买方便可据此要求退房并解除该份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