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在劳动仲裁中遭遇挫败,仍可在法律机制下获得救济,可以在劳动仲裁败诉结果公布之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由专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当事人提交的劳动争议进行居中公断和裁决。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的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您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未能成功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得到遵守,同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而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仍然表示不满的情况,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