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现违法事实明确且具备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对于普通民众可处以最高2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于公司或其他组织则可处以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或是警告性处分时,行政机构有权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裁定。
在此种情况下,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需在现场向被罚者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预先设定格式、编排有固定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需在现场直接交给受罚者本人。
如果受罚者拒不签署该决定书,行政机构应将这一情形记录在决定书中进行注明。
同时,现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还需要上报所属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