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负主要责任的应为汽车方。
其未及时避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过程中亦未主动降速以尊重并礼让道路使用者。
事实上,“灯头让灯尾”的原则主要应用于具有多个行驶方向的十字路口处,即首先驶入交叉口的车辆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如在图片所示的场景中,若白色汽车在跨越停车线推行至交叉路口期间,信号灯从绿色变为红色,而另一侧的信号灯则从红色转变为绿色,那么此时后进入交叉路口的红色汽车便需对白色汽车进行避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红色汽车承担全部责任,而白色汽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