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雇员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限届满之后,若其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那么公司应按照原本的薪资标准进行正常发放;
如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间,同样应依照雇员原先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支付;
如果雇员因伤情原因需要请假休息治疗,那么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