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商标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遭到驳回,并非表示无可挽回,权利人仍然拥有多种合法方式进行补救。
具体而言,权利人可通过提供实际使用证据来证明商标的显著特性的确存在,进而争取到商标注册的机会。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特别留意,所提交的使用证据务必真实且具备有效性,足以证明该商标标识在相关公众群体中的知名度以及识别度,换言之,就是要证明商标具备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