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买房产过程中发生逾期交付房屋现象,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构成违法行为,然而却构成了明显的合同违约情况,在经过相关方的多次敦促后,如果开发商能在合理期限之内来履行其义务,那么购房者就不得单方面解除该契约,但却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相关的赔偿请求;
反之要是开发商在经过多番敦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来履行其的义务,同时也没有给出任何正当的理由来解释,那么购房者就有权利单方面解除该合同,所有相应的经济损失都必须由开发商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