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职女性职工而言,自生产之日起至其产后恢复期结束,如遇特殊困难且工作许可,经过自身提交申请并得到单位批准之后,便可享有长达六个半月之久的哺乳假期。
在此期间,女职工应当继续领取原有的正常薪资待遇。
而每日1小时的休假则被称为授乳假,自产假结束之日起到六个半月的时间即为哺乳假。
另外,当企业决定进行薪酬调整时,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产前假、产假以及哺乳假的女职工,应当将其视为出勤人员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缴费基数通常与员工的工资水平密切相关,因此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的数额并不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
然而,如果某位员工的收入超出了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的300%,那么超出部分将不再纳入缴费基数计算范围内,从而导致生育津贴的金额可能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所获得的生育津贴不足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充。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