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山西省女性劳动者享有158天的产假权益,这一数字在国家法定产假的基础上额外延长了60天,即从原来的98天增加至158天。
对于难产的女职工,她们将获得额外的15天产假;
而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母亲,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便可享受额外的15天产假。
此外,若孕妇在怀孕不满四个月时流产,则可享受到15天的产假;
若孕妇在怀孕超过四个月后流产,则可享受到42天的产假。
在此期间,女职工所享有的待遇应等同于在职员工,包括工资及福利待遇均需按照正常标准发放,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降低其薪资水平或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