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之时,若尚有未使用完毕之带薪年假,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补偿。
在此情况下,员工与雇主双方可先行协商并确定已积压但尚未享用之带薪年假具体时长,然后根据员工每日薪酬收入的300%作为基数,计算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然而需注意的是,此项报酬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给员工的基本工资部分。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