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在职期间被判定有罪并且遭受了开除处理的员工,他们在服刑期间将不会被计入工龄,相应地也不会被计算为缴费年限。
然而,如果在被判刑之前已经建立了个人账户,那么这个账户将会得到保留。
对于那些在被判刑之前并未进行过缴费的工作年限,这些年限将无法被视为等同于缴费年限,同时也不能通过个人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
当刑期结束后,养老保险关系会转移至企业社保继续参保,享受企业社保的相关政策和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被判刑前的个人账户与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
另一方面,如果在在职期间被判定有罪但并未遭受开除处理的员工,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实和计算,他们的连续工龄将会被计算在内。
在此情况下,他们在刑期中仍然需要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而缴费基数则可以参考判刑前的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