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二者形成的基础有所差异。
劳动关系源于雇主与雇员在生产过程中各类要素的有机整合所构建出的特定联系。
相较之下,劳务关系的形成源自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商定。
2、所适用的法律体系也呈现显著差别。
由于劳务关系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因此其主要受民法以及经济法等相关法规的约束;
然而,劳动关系则需遵循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