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主动离职能否申领失业救济金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在申请失业救济金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首先,申请人必须曾经依法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并且这个缴费期限不得少于整整一年;
其次,申请人的就业状况必须是非自愿性中断,也就是说,导致其失业的原因并非出自其个人主观愿望;
最后,申请人还需进行失业登记,并且表达出强烈的职业寻求愿望。
对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概念的理解,通常指的是因为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
因企业方单方面提出解约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
由于企业方的行为不当(例如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员工不得不结束劳动关系;
以及由于企业方未能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导致劳动关系的提前终止。
具体来说,要想成功申领失业救济金,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在过去的一年内,企业和个人都已经履行了应尽的缴费义务;
其次,申请人的就业状态必须是非自愿性中断;
最后,申请人已经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表现出积极的求职态度。
综上所述,如果是主动离职的话,那么就无法满足上述第二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
因为主动离职属于申请人自愿选择的就业中断方式,因此无法获得失业救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