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关于加班费之扣减并不属于合乎法令之范畴。
在日常上班期间,劳动者每日正常工作时长不宜超过八小时,且整个星期内累积的劳动时间亦应严格控制在四十四小时之内。
但是,基于特定生产需求,雇主经与工会及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之后,是有权利适当延长工作时间的,只是一般来说,每日的额外工作时长限定为不超过一小时。
针对非常特殊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至多不应超过三小时;
不过,每月累积的加班时数总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被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雇主需支付其不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
若在休息日仍需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而无法给予相应的补休,则雇主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
至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被要求工作的劳动者,雇主更应对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