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物业并不适宜进行买卖。
因为房屋的产权证明实为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在未得到房产所有权证书之前,该物业存在着无法证明其合法权利和所有权的阻碍因素。
因此,对于缺乏所有权的物业进行交易,实际上构成了无权处分行为,无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的产权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及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