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可以这么操作。
首先,请注意这属于物证范畴。
聊天记录虽可作为证据之一,但并非决定性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罚及定罪依据。
因此,务必同时搜集并保存其他相关且有效的证据资料。
其次,诸如电话录音、微信语音以及转账记录等,只要认为具备证明力的证据均应妥善保存,以备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最后,仅有短信与微信记录而无录音的情况下,需根据具体案件涉及的金额、损失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