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未能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方,申请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并处置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仅需要依法扣除其应承担的罚款惩罚,同时还可视具体情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公示,并且会将其无法履行或仅部分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向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关联组织通报披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