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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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判决书的名称、案号。名称应写明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3、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过程。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二)事实三)理由(四)判决结果(五)尾部。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怎么写?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怎么写:

(一)首部

首部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判决书的名称、案号。名称应写明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要列明诉讼代理人。

3、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过程。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二)事实

事实部分通常要写明以下内容,对简单案件可直接用五个自然段叙述:

1、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2、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内容,即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3、写明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所作的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4、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全部事实。既要写明法庭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

5、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并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三)理由

根据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除应当充分论证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应适用的法律以外,还应当充分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损失的大小,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法律依据。对于控辩双方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并分析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法律依据不仅应当引用刑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应当引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

除写明被告人构成了何罪,应受何种刑罚处罚或者免予刑罚处罚,或者宣告无罪以外,还应当写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解决。

(五)尾部

这一部分要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方法;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作出判决的时间;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书记员署名。

综上所述, 在书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时与书写其他判决书一样,首先都要写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案情由来,然后根据客观事实描述案情,接下来就是分析案情,写下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最后总结判决结果由法院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即可。它与单纯的刑事诉讼判决书的不同之处在于加入了民事诉讼判决的内容,它们都秉承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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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康县人民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诉原告人岳某某,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太康县。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189号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刑初字第251号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原告在王某处购买预定的西瓜苗时,被王某以西瓜苗发生病害,心情不好为由暴打一顿,致原告多处受伤,并手持铁棍砸坏原告的三轮车。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三个月的各项费用、三轮车赔偿款、承包12亩西瓜的损失、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28850元。
被告人王某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
经审理查明,5月18日17时许,太康县清集乡王范庄村民岳某某与其女儿范某到被告人王某的瓜苗棚买西瓜苗时,岳某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岳某某胸部、左上肢等处打伤,并将其老年摩托车的大灯砸坏。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轻型),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分析说明:岳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岳某某到太康县清集乡卫生院治疗两天后,5月20日转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27日太康县人民医院为其出具出院证,共计住院98天,出院后岳某某未能结算报销单据,在诉讼过程中,岳某某到太康县人民医院结算了有关费用,金额为1046
2.29元,被告人王某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出警后,为岳某某在清集乡卫生院支付了治疗费用,岳某某在太康县人民医院入院后,为岳某某支付了3000元的预交费用,对此岳某某庭审中予以认可。被告人王某于5月20日被邵通市公安局邵阳分局南街派出所公安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损伤情况说明、清集乡卫生院证明、太康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得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费及种植西瓜的损失有的属间接损失,有的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请求的摩托车损失未提交损失的证明,可搜集有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5月20日起至8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医疗费1046
2.29元、误工费4900元(98天×50元)、护理费4900元(98天×50元)、营养费2940元(98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98天×30元),共计2614
2.29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下余2314
2.2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李某某
审 判 员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耿某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刘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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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
[律师回复] 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还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
[律师回复] 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判决后提起民事诉讼的论述。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损失惨重,可以在罪犯被判刑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罪犯赔偿因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只要被害人不放弃赔偿的权利,可以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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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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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查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处罚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未作处理,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同时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一并解决其民事纠纷。
2、对行政裁决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刻以行政处罚时,又作出行政裁决行为,责令或裁决被处罚人向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既对行政处罚不服,又对民事赔偿裁决不服,或仅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裁决部分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取消或减少民事赔偿。被侵害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加重对侵害人的行政处罚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处罚人增加民事赔偿。这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占多数,如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中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对行政确认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权利义务给予了确定、认可、证明,当事人可以在对该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认可。如某县政府给甲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乙认为自己已享有了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县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给甲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4、对行政登记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如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其中一方认为自己是因受到欺骗、胁迫而办理的结婚登记,向人民请求撤销结婚登记,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双方的财产争议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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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民事附带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发生的刑事责任。
一、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
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中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中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已扩大到侵害人身权。侵害人身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同样适用。
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中国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最高人民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都不予受理。
⒊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⑴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⑵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⑶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诈骗罪,又如抢劫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抢劫罪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权利遭受到的损失,例如故意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抢劫罪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这里指由于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判定赔偿数额。前述无需经过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
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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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定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一并解决与该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查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处罚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未作处理,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同时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一并解决其民事纠纷。
2、对行政裁决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刻以行政处罚时,又作出行政裁决行为,责令或裁决被处罚人向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既对行政处罚不服,又对民事赔偿裁决不服,或仅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裁决部分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取消或减少民事赔偿。被侵害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加重对侵害人的行政处罚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处罚人增加民事赔偿。这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占多数,如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中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对行政确认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权利义务给予了确定、认可、证明,当事人可以在对该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认可。如某县政府给甲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乙认为自己已享有了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县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给甲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4、对行政登记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如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其中一方认为自己是因受到欺骗、胁迫而办理的结婚登记,向人民请求撤销结婚登记,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双方的财产争议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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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是法院在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同时解决民事责任的判决文书。是指法院可以在审判被告刑事犯罪行为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一般分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和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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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
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
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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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诈骗犯附带民事诉讼吗?
[律师回复] 对于可以对诈骗犯附带民事诉讼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不受理。理由是,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问题就出在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诈骗案中,被骗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见,被害人因诈骗等经济型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通过刑事判决部分直接对该部分财产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就能够挽回。事实上,这三个条款是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限制性规定,既然被害人因诈骗犯罪所遭受的损失能够通过人民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进行挽回,就不再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这也有利于减少被害人的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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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需要注意什么?
书写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需要注意: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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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答辩
受理公诉案件书和附带民事诉讼状,应当同时将刑事和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把诉状副本送达他的代理人。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准备答辩,但没有十五天答辩期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口头答辩即可。
二.庭前调解
刑事案件开庭前可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刑事调解不一定双方当事人见面,由法官分别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谈话,力争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由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生效。开庭时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当时履行完毕的,记入笔录,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通过审判解决。
三.审理的合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庭一并审理。
个别情况,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四.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
1.开庭准备阶段
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书。
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
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发言。
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
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4.最后陈述阶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五.评议判决
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评议,一并判决。
如刑事案件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仍由改审判组织做出判决。
六.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应当允许。不再继续审理和判决。
但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撤诉。
七.对判决不服
刑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公诉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五日内可以要求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对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八.二审
1.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抗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对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2.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对刑事部分无约束力。二审只对民事部分再审。
3.二审审理民事部分,发现刑事部分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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