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老年人屋基由其子承建,房产最终归属老人这一问题,我要解释的是,农村宅基地的建造权与使用权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他们只能被授予给个人。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农村村民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虽然由集体享有,但每个个体仅具备使用的权利。
未经过官方批准,无人有权进行交易或是以其它不合法的方式转让。
当农村居民出售、租赁或者赠送房产之后,他们再次请求获得宅基地的机会将不会得到许可。
对于宅基地纠纷的解决途径,我给出以下建议:
首先,当农户之间出现宅基地权属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该尊重历史事实,保持互相礼让的态度,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当地的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提交处理申请。
第三,如果乡镇部门拒绝接受申请,当事人双方可以直接向县级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他们可能会被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最后,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以先尝试调解;
如果调解失败,他们必须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依法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其次,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的转移而转移的原则。
第四,尊重历史事实,正视当前状况,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最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