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耕地补偿标准,包括旱地及水田,旱地每亩平均补偿额度为5.3万元;
水田则相应增加至每亩9万元。
而蔬菜种植的菜田,每亩平均可获得15万元的补偿。
2、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补偿,其标准也有所提高,其中旱地每亩平均补偿额为5.8万元;
水田每亩平均补偿额为9.9万元;
而菜田每亩平均补偿额更是高达15.6万元。
3、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平均每亩可获得13.8万元的补偿金。
4、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每亩平均可获得13.6万元的补偿金。
5、对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征收,每亩平均可获得2.1万元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