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与精神病患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处理方式如下:
倘若患者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阶段性的发作状况,且患者能够清晰认识并控制自身的行为能力,那么伴侣双方均可前往相关的民政部门沟通协商达成离婚的意向,或是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得到法院裁决同意离婚;
然而,若患者处于完全丧失自我认知和行为掌控能力的状态下,我们则
首先需要对其法定监护人做出变更安排,随后向精神疾病患者实际居住地区域内的法院递交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在这过程中,我们可以指定其父母、亲生兄弟姐妹或具备监护能力的社区委员会、工作单位作为新的监护人,由新任监护人代理精神疾病患者参与离婚诉讼事宜。
在法院正式审理案件期间,监护人必须亲自出席庭审现场,以代表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相关的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