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申请人需递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给仲裁机构;
自仲裁委员会接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算,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或拒绝;
如决定受理,则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送正式书面通知以便其知悉相关程序;
之后将开始组织仲裁庭,进行现场勘查与主持辩论环节,同时,也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终意愿和意见;
在裁决裁定之前,有可能进行调解以达成共识;
最后,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