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案例中,若受害者遭受了人身伤害并因此需支付各种医疗费用及因未能正常工作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医药费、工资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以及营养费等。
这些费用应该由赔偿义务方负责承担。
当受害者因受伤而致残时,他们可能会因为生活需求的增加而产生额外的开支,同时也可能会因为失去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的损失。
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的费用有: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过程中所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等。
同样地,这些费用也应该由赔偿义务方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