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过行政途径加以解决。
所谓房屋购置纠纷之行政途径解决方案,系指当双方当事人在商业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亦或是在达成共识之后再度产生反悔之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直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对此类纠纷进行妥善处理。
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案,则是指由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纠纷参与方的共同参与之下,运用司法手段来解决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纷争。
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仲裁,又被称为公断,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至仲裁机构,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行政规章,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结果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