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置预售房产之际,买受人有义务与开发企业签署相应的协议文件。
在这份协议里,明确载明了开发商需于何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这一重要事宜。
通常而言,开发商应当遵循契约中的约定时间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
若实际交房日期有所延误,虽然并未触犯法律法规,但却构成了违约行为。
面对此类状况,买受人可优先选择与开发商进行交涉,商讨解决交房问题的具体方案。
倘若经多次催促后,开发商仍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交房义务,那么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