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孕妇在孕期内始终持有疾病请假日且其数量已经超出了规定的医疗期限时,倘若她已然无法继续胜任之前所从事的本职工作,亦无法成功承担调任后其他的职责,便可允许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解除与之签订的雇佣合同。
然而,在此过程中,公司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孕妇发出通知,或者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通知的费用,并且还需要额外支付给这位孕妇在为公司服务期间所应得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