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打算辞去目前所任职之公司,但却遭到东家的拒绝批准,在此情况下,作为劳动者的您完全有权利按照法定程序提前30天向所在单位递交辞职申请来终止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自身意愿,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同时,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他们也可在提前三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后,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明确指出,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工作,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强行命令员工从事危险作业,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且无需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