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试用期内,公司以及员工两者皆有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来审视和评估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关系。
若然公司在经过仔细审查后认定该名员工实难达到所任职务所需之技能、知识水平或无法跟适时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高速发展的工作步伐,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是完全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
然而,在此过程中,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并且确保整个决策过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