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冻结措施。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实施冻结措施过程中,不应当将被申请人所持有的银行账户内特定用途的国家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进行冻结。
但是,倘若被申请人只是借助此类名目来实际隐藏其应承担偿还责任的资金,企图以此规避履行相关义务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则有权对其实施冻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