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普通生产建设项目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实际征用和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计算征收。
其次,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在建设阶段,我们会按照征用和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计算;
而在开采阶段,除了石油和天然气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我们将按照开采的数量进行计算,而对于石油和天然气,则是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进行计算。
再者,对于取土、挖掘砂石、采集石头以及烧制砖块、瓦片、瓷器、石灰等行为,我们将按照实际取得的土方、砂石、石头的数量进行计算。
最后,对于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情况,我们将按照实际排放的数量进行计算。
如果缴纳义务人已经按照上述前三种方式支付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用,那么他们排放的废弃土、石、渣就无需再次按照排放量进行重复计算。
法律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