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五个工作日”代表的是从星期一至星期五这五个连续的工作日;
若以星期二为起始点,那么前四天(即从星期一至星期四)视为完整的工作日,而
最后一天会延长至下一个星期的星期一。
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节假日亦按照此规则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