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您无正式工作单位,然而却符合失业救济金的领取资格,请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首先,原来的雇主需要为您办理社会保险的停止投保手续,并出具正式的离职证明;
然后,他们应该告知您关于失业保险相关的福利权益;
接下来,您需要前往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最后,您需要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主要包括:
已完成失业登记,并且有积极寻找新工作机会的愿望;
在失业之前,所在单位以及您个人已经连续足额缴纳了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用;
同时,必须是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失业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